收起你的“黄段子”民法典防止性骚扰制度

小张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是办公室文员,刚刚毕业涉世未深,却初生牛犊不怕虎,敢想敢干,干工作浑身是劲儿,但却遭遇上司的性骚扰。上司对小张过分“亲热”,时常深夜发莫名其妙的微信信息,工作时间常无故被留下单独“谈话”……使其痛苦不堪。小张(化名)遭遇性骚扰的经历,给她带来了委屈和痛苦,她的故事令人同情。生活中,你、我、她可能正遭遇和小张类似的经历,也可能会成为小张。那么,我们该怎么办?果断拒绝!民法典规定了防止性骚扰制度,为性骚扰受害人撑腰。

  法条援引

  第一千零一十条【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网友、群众说

       郑州某学校栗女士:

  委屈、迁就就是自食其果,有法律来撑腰,还怕什么?遇到性骚扰就要斗争到底,拿起法律武器打“色狼”。为民法典点赞!

  网友@二姐:

  告他,法律给了我们这个权利,就是要告他,好好治治此类货色!你把委屈咽下去,就是在纵容,起诉到法院,让他登报道歉。干坏事,就得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专家释法

  性骚扰问题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过,但无相关立法概念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现在民法典对其法律构成条件进行了规定,便于受害人、法官掌握行为特征,便于司法认定,从而进行法律追责。该条关于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对性骚扰的界定

  该条比较明确地界定了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一是主观上违背他人意愿,二是指明了具体的行为方式,采用列举的形式,将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作为性骚扰的实施方式。当今社会,通信技术及社交软件发达,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给异性发暧昧短信、不雅图片将会成为民法典规定的性骚扰行为,并要承担责任。这种列举式的规定使立法禁止性骚扰的价值取向更加明确,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对行为的指引作用。

  2

  性骚扰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条规定明确了遭遇性骚扰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且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无论对于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还是对于法院裁判,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义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有防止性骚扰义务。这个法律义务分两个方面:一是合理预防义务,二是救济义务。合理预防义务,就是用人单位要采取预防措施,比如说在办公场所的设置上,采用透明隔断设备,空间开放,避免给性骚扰提供空间等。

  当然,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合理的预防和救济义务,但具体的义务承担方式,还需要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依法细化和完善,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就本条规定的内容和精神而言,被赋予该义务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反性骚扰管理制度,使其成为企业日常合规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不仅从道德层面,更要从制度层面落实完善。

  综上,民法典将性骚扰正式立法,对性骚扰行为从预防、处置、诉讼三个层次作出了规定,建立了全面防止性骚扰的制度防线。

  ■律师为性骚扰受害人支着

  一是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行为人发送给你的文字、图片、视频,或者受害人录下来的行为人性骚扰的录音或录像,这至关重要,只有证据充足,受害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维护;二是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性骚扰给自己生活带来的影响和实际损害,其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因性骚扰提起的诉讼,最大的困难就是取证问题,因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很私密的场合,有些还是突发的,取证确实比较困难。但是现在智能手机比较普及了,这是个取证的好工具,拍照、录音及保存相关通信记录,都会成为有力的证据。

  另外,我国法律对遭受性侵害女士的保护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在民事方面,第二是在行政方面,第三是在刑事方面。民事方法侧重于对受侵害个人的赔偿,刑事和行政方法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性骚扰、猥亵侮辱妇女和强奸应是不同层面的:性骚扰数量最多,违法情节最轻微,损害后果也最小;比较严重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最严重的就是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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