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规:租房客提前搬走,或将要付6周租金的“违约金”

根据首都领地最新实施的租赁规定,如承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合约,或将面临相当于6周房租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堪培拉租房客在租赁合约终止日期之前决定搬走、不再租房,将有可能付给房东6周的违约金。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不是标准租赁合约中的条款,只是一个可附加条款。

 

据《堪培拉时报》报道,首都领地租赁法作出部分调整之后于上周开始实施,这些变更将影响到堪培拉11.2万名租房客和他们房东所签订的租赁合约。据悉,这些规定变更在一年之前就通过了首都领地立法院。

 

在这些将会影响到所有新租赁合约的法规变更中,有一项"附加条款"值得注意。该条款规定,在租赁合约少于三年的情况下,如租赁方提前终止合约,将可能支付相当于4至6周租金的"违约金"。

 

需缴纳"违约金"的数量根据三种不同情况而定:

 

如定期合约少于3年,并且租赁时间未超过定期合约的一半(例如12个月的定期合约中已租赁3个月),违约金额相当于6周租金;

 

如定期合约少于3年,并且租赁时间未超过定期合约的一半(例如12个月的定期合约中已租赁3个月),违约金额相当于6周租金;

 

如定期合约少于3年,并且租赁时间超过定期合约的一半(例如12个月的定期合约中已租赁8个月),违约金额相当于4周租金;

 

如定期合约少于3年,并且租赁时间超过定期合约的一半(例如12个月的定期合约中已租赁8个月),违约金额相当于4周租金;

 

如定期合约超过3年,违约金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而定。

 

如定期合约超过3年,违约金额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则条款只是一个"附加条款",并不是标准租赁合约中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如未经双方同意,不能将这一条款列入租赁合约之中。如租赁合约中含有这一条款并签署合约使这一条款生效,承租方将履行这一条款的承诺,除非该协议是在受到胁迫或其他不当影响的情况下签署的。

 

请注意,如果租赁合约中没有这一条款,需支付的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请查询"终止租约及违反租约注意事项"

 

首都领地租房客联盟(Tenants Union ACT)的黛比·皮蓬(Deb Pippen)表示,虽然新条款并非强制性,她依然担心许多房东会强迫房客签署这一条款。

 

皮蓬女士表示,根据之前的规定,如果租房客违约,有可能需要支付最高达6个月的租金,这一变动使得租房客和房东更加有章可循。

 

她说:"问题是,在我们当前这样激烈的租赁市场上,如果你要搬走,而且他们广告打得好,或者你找到人来接下租约,租房客需要付的只有几天或最多一个月的租金。但根据这一条款,甚至是在有人可以马上接下租约的情况下,如果你违约了依然有可能需要支付相当于6周的房租,所以如果你同意这一条款对于租房客来说真的没有什么好处。"

 

她说,在之前旧违约条款的实施中,首都领地民事及行政仲裁庭(ACT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几乎不会判给房东超过4周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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