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 闫双
无论是“好聚好散”型的协议离婚,还是“头破血流”型的诉讼离婚,欲从婚姻中逃离的夫妻为尽快达到离婚目的,有时往往不能将孩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一次性解决,甚至在离婚后夫妻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财产。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不在少数。离婚后未分割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离婚后才发现的“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财产应如何主张合法权益?法官以案说法,告诉你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应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房产之遗漏处理型
苗女士与孟先生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房产,房子登记在孟先生名下。
2018年苗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于位于河北三河燕郊的房产未做分割。后苗女士将孟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判令由其所有。
法官提醒
案例中所涉及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情况是该类型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即离婚时基于种种原因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后欲通过诉讼手段实现财产分割目的。
为此,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即夫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或者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基于上述规定,若夫妻离婚时,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可以在离婚后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之协议反悔型
王女士与李先生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待离婚后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协助王女士变更至双方独生子名下。但离婚后李先生反悔,迟迟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王女士依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离婚时会本着“好聚好散、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该类协议书的签订初衷是便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及共同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的后续解决,但往往存在履行上述协议时,双方就具体履行财产分割产生分歧,或者一方对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纠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或一方对协议内容反悔怠于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夫妻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就财产作出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续发现型
江女士与刘先生2014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住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小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018年因男方怠于支付孩子抚养费和教育费,江女士代理孩子起诉刘先生请求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过程中,无意发现刘先生现有的住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隐瞒女方偷偷购置,当时女方并不知晓此事,双方离婚时男方也未曾透露。现江女士认为,此房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产。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离婚后出现财产纠纷的情形多为一方在离婚时隐瞒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者其他收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了这些财产,从而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产生纠纷。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此,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则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提醒,夫妻缘分走到尽头,分道扬镳之时,也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双方对簿公堂,既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更伤了彼此曾有的情分。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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