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妈妈”98天产假拟增加6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二审最快周五表决通过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3周岁以后生育二孩的妈妈,其产假拟从现在的98天增加至158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与之前相比,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的内容。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这一“条例”的修正案最快会在本周五召开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预计之后很快会开始施行。

  为啥修改二孩爸妈待遇?

  二孩也属按政策生育 理应同享待遇

  33岁的孙女士目前怀二孩5个月。在刚刚怀孕时,她便咨询了有关二孩产假的问题,了解到的结果是只有国家法定产假的98天。

  孙女士对此有些不解,因为在2007年她生第一个宝宝时,共有150天产假,其中包括国家法定产假天数(当时的法定产假天数为90天)和23周岁以后生育所增加的60天产假。

  “七年前我26岁,当时可以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为什么现在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如以前了,反倒晚育的60天假期没有了?”孙女士询问了所在单位,也咨询了相关政府部门,得到的答案是按照现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才可以增加60天,生育二孩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然产假也不能增加。

  其实,今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时,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就建议,在“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大背景下,不应将晚育的奖励政策仅限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因为生育第二个子女也属于按政策生育,理应享受相同的生育待遇。

  在对昨日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认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该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相同的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

  二孩爸妈拟增哪些待遇?

  产假

  23周岁以上妈妈产假拟增60天

  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据了解,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的为晚育。

  这也意味着,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二孩的,其产假将在现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此天数会根据法定产假天数变化调整)的基础上,增加60天晚育假期,共为158天。同时,二孩晚育的男方护理假拟定为15日。

  津贴

  妈妈领5个月津贴 爸爸享15天护理假工资

  关于生育津贴及护理假工资的问题,记者昨日从社保部门了解到,目前符合二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连续缴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分娩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不过,生育津贴的标准与生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所差异。生育二孩的女职工,顺产的只能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生活津贴。而生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5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于是生育二孩,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此,男职工不能享受护理假工资。

  将来如果“享受相同待遇”,23周岁以后生育二孩的妈妈将可领5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爸爸将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11种情况拟可生育二孩

  “单独”再婚家庭可再生个“感情孩”

  按照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11种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这11种情况包括: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4.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

  6.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

  7.女方是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8.经市以上伤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

  9.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10.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如姐妹数人的,只允许一人);

  11.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同时,符合6种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6种条件包括:

  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夫妻因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我省拟加大对失独家庭经济补偿

  享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多领10元

  企业退休

  失独家庭

  一次性发3000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主任记者 房延彦)失独家庭是一个让人痛心的群体,我省拟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偿,以让这些家庭生活得更好些。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失独家庭的生活保障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当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补偿。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焦点分析

  修正案草案

  二次审议稿

  增加“相同待遇”内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条例:“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才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修正案草案一次审议稿:“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未做规定。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晓东介绍,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意见,增加了“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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